(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36号申请人: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渡口村14组。组织机构代码:78748864-3。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2栋17层办公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3651-X。法定代表人:曹安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7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3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盛方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长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代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