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商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中广与费县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广,费县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费商字第89号原告张中广,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士文,费县幸福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婚姻家庭咨询师。被告费县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娜,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中广与被告费县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中广委托代理人郭士文、被告费县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中广诉称,2014年6月19日,原告购买被告汽车一辆。2014年7月19日,由被告协调并担保,原告办理车贷47000元,当日结算时,被告从车贷47000元中扣了保险费、担保费8142元后,支给原告38858元。2014年8月10日,原告车辆行驶至费县许家崖水库职工生活区大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后,被告将车拖回修理,原告支付被告修车费17000元。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保险费,未给车辆购买保险,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被告应当全部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费县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投保商业险,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所述的4500元保险费是原告要求被告代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车辆保险费,由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办理车辆保险需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并对车辆拍照,因原告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被告无法为原告投保商业险,也无法交纳保险费。二、被告拖车人员给原告拖车的地点并非事故现场,原告也未报警,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驾驶人员身份。三、发生事故是驾驶员酒后驾驶造成的,假如原告的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也不赔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原告购买被告轿车一辆(发动机号N8CE5190216、车架号LSJA16E39EG065594),被告将车辆合格证、发票、车钥匙等交付给原告,原告将车提走。2014年7月19日,由被告协调并担保,原告办理车贷47000元,当日结算时,被告从车贷47000元中扣除了车辆全险保险费4500元、手续费1500元及担保费等费用2142元后,余款38858元支付给原告。2014年7月31日,原告的轿车办理了车辆登记,号牌为鲁Q×××××,所有人为原告。2014年8月10日,陈亮驾驶原告车辆行驶至费县许家崖水库职工生活区大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及时电话通知被告后,被告将车拖回修理,原告支付被告修车费17000元。2014年9月6日,原告的鲁Q×××××车办理了商业保险。被告主张曾多次通知原告办理车辆保险需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并对车辆拍照,因原告未提供,无法为原告投保商业险,但仅有证人杨某证言,杨某系被告的职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除此之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的车辆贷款47000元中扣除了车辆全险保险费4500元、手续费1500元,原告签字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有偿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在给原告担保并协调车贷时,原告已向其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等,被告应同时给原告办理办理车辆保险,即使日后办理被告也应预留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等资料,因此未能给原告车辆投保车辆保险的责任在被告。被告作为受托人应当为原告车辆投保商业保险,被告没有及时投保,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17000元,被告应当全部赔偿。被告主张曾多次通知原告办理车辆保险需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并对车辆拍照,仅提供了证人杨某的证言,因杨某系被告的职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告的该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费县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中广车辆修理费1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费县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长顺人民陪审员 王加儒人民陪审员 于孝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