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潘崇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潘崇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东外环祝楼段。法定代表人王成修,职务经理。被告潘崇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坤允,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崇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曹庆华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卞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