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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三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相柱与王瑞安、孙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相柱,王瑞安,孙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魏相柱。委托代理人夏鲁峰,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瑞安。被告孙丙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相柱与被告王瑞安、孙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相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安、孙丙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相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相柱撤回对被告王瑞安、孙丙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魏相柱负担。审 判 长  尹 凌人民陪审员  张文松人民陪审员  高华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