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三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相柱与王瑞安、孙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相柱,王瑞安,孙丙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魏相柱。委托代理人夏鲁峰,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瑞安。被告孙丙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相柱与被告王瑞安、孙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相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安、孙丙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相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相柱撤回对被告王瑞安、孙丙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魏相柱负担。审 判 长 尹 凌人民陪审员 张文松人民陪审员 高华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