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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郝文超、潘亚芹诉刘昕、张明利、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超,潘亚芹,刘昕,张明利,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郝文超,男,陕西省铜川市人。原告潘亚芹,女,陕西省铜川市人委托代理人郝耿,男,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刘昕,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张明利,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周辉,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法定代表人抗国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超、潘亚芹与被告刘昕、张明利、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超、潘亚芹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文超、潘亚芹申请撤回对刘昕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郝文超、潘亚芹撤回对刘昕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新明审 判 员  高 荣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