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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德成与王天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成,王天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刘德成。被告王天朝。(缺席)原告刘德成诉被告王天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天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成诉称,2014年4月,被告承包了某某中学的工程,原告给其工程供应保温板。2014年4月6日供应保温板4立方米,每立方米380元,计1520元,被告未付款,出具欠条一张(欠款数额误写为1750元)。2014年4月7日供应保温板7立方米,每立方米380元,计2660元,被告亦未付款,出具收条一张。2014年4月8日供应保温板10.206立方米,每立方米380元,计3878.28元,被告仍未付款,出具收条一张。原告共计给被告供应了价值8058.28元的保温板,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王天朝因缺席未当庭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告刘德成给被告王天朝承包的某某中学的工程供应保温板,约定每立方米价款380元。同年4月6日至8日,原告共给被告供应保温板21.206立方米,共计价款8058.28元,被告未付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收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收条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成向被告王天朝出售价值8058.28元保温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经原告催要未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58.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对付款的时间约定不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索款损失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天朝给付原告刘德成货款8058.28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德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天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