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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8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86-001号原告杜某,女。被告肖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考虑孩子成长学习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运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