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党家村一组。负责人武少华,任经理。被告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法定代表人田多才,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天龙建筑机具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冯勤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昊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