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白阳与被告杨忠玉、彭珍朝、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白阳,杨忠玉,彭珍朝,杨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白阳,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郑安民,冷水滩区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忠玉,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彭珍朝,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杨新,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原告王白阳与被告杨忠玉、彭珍朝、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梅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芳、人民陪审员尹之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玉玲担任记录。原告王白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安民、被告杨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忠玉、彭珍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白阳诉称,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杨忠玉、杨永祥、彭珍朝、杨新在开发零陵区美伦二期工程房地产项目时向原告购砖,经双方结算确认四被告拖欠原告砖款4.9万元,原告曾多次催四被告还款,但四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无还款意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处理,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4.9万元。原告王白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结算单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方欠原告4.9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杨新无异议。被告杨新口头辩称:我们今天只到了二个人,而且最主要的人彭珍朝今天没有来,如果他来了的话,可能今天应该可以调解,因为冤有头债有主,彭珍朝肯定是要负责任的,当时结算的时候,我们四个人当时都在场,我们都是认可的,当时我们五个人是协商好的,当时如果原告不同意由彭珍朝来付款的话,原告不签字的话,我们怎么可能会签字的,就是因为原告方当时是同意的了,所以我们才没有逼着彭珍朝拿钱出来了,如果今天彭珍朝在这里的话,我们几个人都可以配合你、甚至都可以帮你作证,帮你到彭珍朝那里把钱追回来。被告杨新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确认如下:因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的原件,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杨忠玉、杨永祥、杨新承包了被告彭珍朝开发的零陵区美伦二期工程的房地产项目,于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向原告王白阳购多孔红砖,201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杨忠玉、杨永祥、杨新进行了结算,三被告认可下欠原告砖款4.9万元并在结账单上签名确认,被告彭珍朝也在结账单上签名同意结算,后原告多次催四被告还款,但四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所欠砖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处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永祥付款12,250元给原告,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祥的起诉,2015年5月20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永祥的起诉。现应支付给原告的砖款为36,75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忠玉、杨永祥、杨新拖欠原告王白阳的砖款长期不支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过错责任,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砖款;被告彭珍朝将零陵区美伦二期工程房地产项目发包给被告杨忠玉、杨永祥、杨新,其在原告与被告杨忠玉、杨永祥、杨新的结算单上签名认可该结算,故被告彭珍朝作为美伦二期工程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方对所欠原告的砖款应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另被告杨永祥还款12,250元给原告,原告自愿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忠玉、杨新、彭珍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所欠原告王白阳砖款36,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杨忠玉、杨新、彭珍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梅玲审 判 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尹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