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催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广源亿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广源亿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5711号申请人北京广源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3015号。法定代表人许志忠,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广源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北京广源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由通用技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820671)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广源亿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英婷审 判 员 伍 红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书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