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齐书花与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书花,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齐书花,女。被执行人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翌豪。申请执行人齐书花申请执行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京西劳仲字【2013】第285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律效力,因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齐书花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人齐书花2012年未休年休假补偿费一千八百零二角四分;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养老、失业保险补偿七百一十元四角。现被执行人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齐书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285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绿森阳商贸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