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凌与方海军、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金凌。被告方海军。被告黄萍。原告金凌诉被告方海军、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海军、黄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凌诉称:2013年11月23日,被告方海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在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方海军未归还任何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方海军、黄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方海军、黄萍于199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海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方海军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本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黄萍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被告方海军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海军、黄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凌借款5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8元,减半收取4534元,由方海军、黄萍负担。此款金凌已向本院预交,方海军、黄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金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68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