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鱼台县谷亭镇李更卜村金庄东组与姜化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鱼台县谷亭镇李更卜村金庄东组,姜化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鱼台县谷亭镇李更卜村金庄东组。负责人:姜森,组长。原审被告:姜化吉。委托代理人:朱守军。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鱼台县谷亭镇李更卜村金庄东组与原审被告姜化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建国审 判 员 张兆河代理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