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人民医院与吕安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人民医院,吕安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海鸿,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浓南,系该院员工。被告:吕安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吕安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人民医院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