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执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代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1084-1号申请执行人代X,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徐XX,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X和与被执行人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7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华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