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收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大鹏申请执行张引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收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宏涛,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张某某黄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有音信,经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