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收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大鹏申请执行张引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收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宏涛,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张某某黄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有音信,经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