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倪承涛与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承涛,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倪承涛。被执行人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倪承涛与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承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承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倪承涛依据(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石市恒祥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