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票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64号原告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友成。委托代理人郑朝阳,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李相荣。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原告泉州市瑞宝鞋塑轻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销售分公司、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担保人丁鹏飞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诉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二、查封、冻结担保人丁鹏飞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