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开学诉中铁三局第二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杨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开学。委托代理人黄明景,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提出上诉称:因为上诉人是由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二工程处整体改制而来的有限公司,现仍然主要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隶属铁路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151号文件《关于印发〈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协调会议纪要〉和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两个附件中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因为被上诉人杨开学在为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保龙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而产生的健康权纠纷,显然与铁路运输无关,因此,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形,亦不符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中应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身份并非是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案件的依据。所以,尽管上诉人系由原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二工程处整体改制而来,但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纠纷并不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龙陵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龙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经国代理审判员 任 茂代理审判员 张继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梧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