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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闫光强、李晓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闫光强,李晓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振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现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光强。被执行人李晓微,系闫光强妻子。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闫光强、李晓微计划生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广印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代理审判员  李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