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5)692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AA***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路向沙坪坝区某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宾馆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7毫克/100毫升。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陈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诵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