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凯粤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凯粤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凯粤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培香。委托代理人:陈马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姚祥。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凯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凯粤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服装均有蒙努商标,款色、型号等亦按照蒙努公司要求加工。2.案涉服装不存在质量问题或退返修问题,蒙努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滞销,故以质量问题为借口,强行将案涉服装退还给凯粤公司,以减少经营损失。3.原审将案涉服装的交付义务认定为凯粤公司的义务错误。蒙努公司故意拒绝接收货物,导致凯粤公司无法完成交付。凯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凯粤公司提出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定作合同而非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对价的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凯粤公司在订货单上为蒙努公司提供服装款号、色号、吊牌价,且双方按吊牌价的一定折扣计算货款,服装的样式、规格、价格显然是凯粤公司在先确定的,蒙努公司只是从中选择订购,而非凯粤公司根据蒙努公司的特定要求进行加工。且证人马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也确认了公司提供样本给客户订货这一事实。本案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结算单中为“广州凯粤投资有限公司(供方)与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需方)关于服装购销、代销结算情况”的表述,亦可以印证案涉合同属于定作合同的性质。关于返修服装损失承担问题。凯粤公司称案涉服装不存在质量问题,与其接收返修服装的事实及原审陈述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返修服装的交付义务承担直接影响损失承担。《广州凯粤投资有限公司(供方)与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需方)关于服装购销、代销结算情况》记载:“以上进销、代销秋冬服装供方已发到需方,2013年春节前约1100万春夏装由供方发到需方,春夏装订单余额约600万由供方在春节后发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交付方式为供方发货至需方,合同履行地在蒙努公司。凯粤公司提出其为蒙努公司代办托运,运费由蒙努公司支付,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更何况,退返修的服装是因凯粤公司的瑕疵履行引起,蒙努公司将其退回返修,凯粤公司在检修完毕后,当然负有交付义务,但凯粤公司至今仍未交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服装具有季节性和流行性,一旦过季将导致市场价值大幅贬损,凯粤公司对此应当明知。退返修部分属于2013年春夏季服装,即便双方未明确约定交货的时间,从合同目的亦可推知合理的履行期限最晚也不得迟于2013年上半年,但凯粤公司至今仍未交付,其迟延履行已导致蒙努公司的缔约目的不能实现,故蒙努公司有权解除该部分合同,拒绝受领退返修服装并要求凯粤公司返还该部分货款。原审认定正确。综上,凯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凯粤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