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彭慧与陈光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慧,陈光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48号原告:彭慧,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陈光阴,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彭慧与被告陈光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廷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慧���参加诉讼,被告陈光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慧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8000元,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以上借款全部是原告通过银行转到被告账户上。现原告需要用款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为此诉原告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彭慧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彭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表明原告的身份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银行无折现金存款客户回单18张,金额79000元;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4张,金额21000元。表明被告22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向被告汇款,共计100000元。3、录音光盘2张。证明目的:第一张光盘证明被告有位朋友名为“乐乐”,是原告给“乐乐”打���话的录音,“乐乐”讲他知道原告给被告打的钱,“乐乐”知道陈光阴是向原告借钱;第二张光盘是陈光阴给原告打电话的录音,证明陈光阴承认向原告借钱,被告同意给原告打欠条。证据4、证人张某、邹某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表明彭慧与陈光阴在处对象期间,陈光阴多次向彭慧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买戒指、项链和汽车,彭慧均把钱打到陈光阴的银行账户上,陈光阴未给彭慧出具借条。被告陈光阴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举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原告彭慧与被告陈光阴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光阴多次向原告彭慧借款,用于个人买戒指、项链和购车消费。彭慧22次汇入陈光阴个人账户款额计人民币100000元,陈光阴均未给彭慧出具借条。2014年4月彭慧与陈光阴解除恋爱关系后,原告彭慧向被告陈光阴索要借款,被告陈光阴拒绝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由本院认定的原告所举证据及庭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彭慧与被告陈光阴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金额100000元,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光阴既不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法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光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慧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彭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由被告陈光阴负担1114元,原告彭慧3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廷 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梅(代)附:相关法���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