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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被告于2014年7月1日婚生男孩张煜某,即被告分娩后至今未满1年,故原告不得起诉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婵婵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