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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鲁冰申请执行许雪姣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冰,许雪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944-2号申请执行人:鲁冰,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许雪姣,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7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雪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许雪姣名下“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皖AF9J**)。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延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