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振祥与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振祥,孟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振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秀英再审申请人李振祥因与被申请人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延中民终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振祥称:贷款6000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明知张晓萍长期赌博,根据法律规定此贷款是无效的,应依法驳回或改判;原判决主要事实未经质证和证实。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们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驳回孟秀英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孟秀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李振祥向孟秀英借款的同日,蔡德荣也向李振祥借了相同数额的款,且分别出具了借据,故应属于两个独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李振祥申请再审称其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又称其向孟秀英的借款60000元超过诉讼时效、向长期赌博的张晓萍借款无效、原审判决的主要事实未经质证和证实,因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振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