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司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5月27日10时00分开庭,因原告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