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谭雄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779号罪犯谭雄,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鹿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2013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雄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雄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0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