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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恩德与杜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恩德,杜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杜恩德,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杜洪军,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人杜恩德与被执行人杜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北廖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洪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恩德15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同日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杜洪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19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