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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腾达泵业有限公司、冯雄飞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腾达泵业有限公司,冯雄飞,汇海担保有限公司,赵县永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周云召,刘雪峰,石建伟,眭红飞,郝瑞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腾达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沙河店镇杨召西村。法定代表人:冯雄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雄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赵县永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赵县王西章乡西湘洋村。法定代表人:周云召。原审被告周云召。原审被告刘雪峰。原审被告石建伟。原审被告眭红飞。原审被告郝瑞娟。上诉人石家庄腾达泵业有限公司、冯雄飞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子第000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1.上诉人合其他被告住所地均在赵县,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正定。2.本案合同签约地实际为赵县而并非正定县。3.二申请人作为两个独立主体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原审仅表述了石家庄腾达泵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异议,剥夺了冯雄飞的诉讼权利。故原审法院管辖不妥,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其法定代表人梁超住址在正定县属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其约定管辖有效。正定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两上诉人在同一申请书上管辖异议内容相同,表述二并未影响确定管辖的正确。故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进生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