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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海宽诉文特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宽,文特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特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张海宽因与被上诉人文特斯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特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4月23日,张海宽至文特斯公司担任工厂开发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文特斯公司在每月支付给张海宽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同时提供给张海宽一个争取年终奖的机会,年终奖的具体评定标准参考合同附件三的年终奖计划书,届时文特斯公司将根据张海宽的实际表现以及提供的工作报告,予以评定年终奖的最终金额。该份合同将张海宽的岗位职责描述、公司制度以及年终奖计划书作为附件,张海宽对此进行了签收。岗位描述中显示张海宽的工作职责为:寻找并且审核能够制造生产文特斯公司现有产品的供应商;按照指示与文特斯公司现有或新开发的工厂一同合作开发新产品;为新产品开发建立质量管控指导并按照要求对现有或新的工厂推行实施;确保现有合作工厂的新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并且按照计划时间,预算进行;确保新开发工厂的新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并且按照计划时间,预算进行。该岗位描述中的绩效指标与年终奖计划书的绩效指标一致:对现有所有工厂需要建立后备供应商资源、按照文特斯公司总部的指导对新产品和现有产品进行开发、新产品开发需要控制在目标开发时间的5%之内、新产品被文特斯公司总部认可接受率需要在99%或以上,100%完成的每项指标支付10,000元,4项指标中有2项100%完成的,支付相应奖金的50%,以此类推。2013年5月20日,双方续签了期限为2013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的劳动合同。张海宽在文特斯公司工作期间的汇报对象为加拿大总公司副总裁甲。文特斯公司每月7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张海宽上个自然月的工资。2013年10月12日,文特斯公司以张海宽不能胜任工厂开发经理的职位要求,虽经公司调整张海宽的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能胜任文特斯公司的职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海宽的劳动合同。文特斯公司在向张海宽出具的退工证明上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15日解除。文特斯公司提供了一份现有供应商清单,显示均没有后备供应商。张海宽对该清单真实性认可,表示其已经找到一些后备供应商并进行了初步沟通,该些后备供应商均愿意合作,其已经将产品信息、联系方式均输入文特斯公司系统中。文特斯公司表示张海宽只提供了后备供应商的名称,但未提供联系方式,而且其公司要求的后备供应商应当是技术能力达标的厂商,需要提供合格样品。文特斯公司还提供了一份2013年1月的工作进度表,表示张海宽负责的新产品开发进展没有达到其公司要求。张海宽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表示因为技术标准错了,文特斯公司始终没有取消掉该任务,所以才会一直放在进度表中,才会标识为没有进展。文特斯公司还提供了一份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呈样清单,表示张海宽并没有能够提供合格的样品,张海宽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表示其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实达不到文特斯公司的要求。2014年4月24日张海宽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文特斯公司支付2012年年终奖40,000元。该委员会于2014年6月6日作出裁决,对张海宽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海宽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文特斯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2日的年终奖金40,0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海宽否认奖金计划书的存在,故而认为其主张的奖金发放前提为工作满一年,但从双方劳动合同的签收单中张海宽已经对年终奖计划书进行了签收,故对张海宽关于不存在年终奖计划书的主张不予采信,确认文特斯公司已经将奖金计划书发放给张海宽,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张海宽的年终奖发放标准按照该奖金计划书进行考核、发放。根据该奖金计划书,张海宽的考核标准有四项:1、对现有所有工厂需要建立后备供应商资源;2、按照文特斯公司总部的指导对新产品和现有产品进行开发;3、新产品开发需要控制在目标开发时间的5%之内;4、新产品被文特斯公司总部认可接受率需要在99%或以上。对于后备供应商的建立情况,张海宽表示其已经接触并找到了愿意合作的供应商,并已经将供应商的联系信息输入文特斯公司系统中,但从文特斯公司提供的供应商清单来看,并没有后备供应商,张海宽对该份清单予以认可,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完成后备供应商的建立工作,故无法认定张海宽完成了该项工作。对于新产品开发问题,张海宽对于文特斯公司提供的工作进度表以及呈样清单予以确认,显示多项工作没有更新、多项样品没有达到文特斯公司要求,张海宽解释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系文特斯公司技术标准错误,没有及时取消相应的任务,对此张海宽未举证证明,故对张海宽该主张不予采信,无法认定其完成了该项工作任务。张海宽现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奖金计划书中对其的工作要求,故张海宽主张文特斯公司支付奖金40,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海宽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海宽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其主要理由为:(1)其主张的奖金系根据入职之前被上诉人文特斯公司给其的“雇佣报酬书”,该“报酬书”中表明工作满一年后其有资格获得四万元奖金;(2)2012年4月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到了附件中包含年终奖计划书,其认为该年终奖计划书就是其入职前收到的“雇佣报酬书”,其从未签署过具体的年终奖计划书,文特斯公司提供的年终奖计划书系伪造;(3)即使按照文特斯公司提供的年终奖计划书中载明的奖金发放条件,其亦完全符合,公司应当全额发放奖金。被上诉人文特斯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张海宽之上诉请求,认为:双方于2012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提供给张海宽一个争取年终奖的机会,评定标准参考年终奖计划书,届时会按照张海宽实际表现评定年终奖金,岗位职责描述、年终奖计划书、绩效指标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张海宽已签收确认,现张海宽并未完成年终奖计划书中的绩效指标,故奖金不应发放。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海宽补充一节事实称:被上诉人文特斯公司提供的岗位职责描述和其手中的岗位职责描述不一致,文特斯公司刚开始和其接触时,“中介”于2012年3月20日发给其一份岗位职责描述,其中没有绩效指标。文特斯公司对该节补充事实不予认可。张海宽提供一份电子邮件打印件予以证明,文特斯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认为仅是“中介”发给张海宽的招聘要求。经查,根据张海宽的陈述,其提供的电子邮件系入职之前“中介”向其发送,仅为打印件,在文特斯公司未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难以采信,除该份电子邮件外,张海宽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待证事实,故本院对张海宽该节补充事实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宽主张被上诉人文特斯公司应支付其年终奖金,其依据系入职之前收到的“雇佣报酬书”,该“报酬书”中表明工作满一年后其有资格获得四万元奖金。文特斯公司称该“雇佣报酬书”中的表述明确表明只是提供给张海宽一个获得奖金的机会。对此,首先,该“雇佣报酬书”是张海宽入职之前加拿大总公司副总裁甲发送给张海宽,并非文特斯公司与张海宽之间的直接约定,且即使按照张海宽的理解,该“雇佣报酬书”亦仅仅载明工作满一年后其有获得四万元奖金的“资格”;其次,张海宽在入职时与文特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文特斯公司在每月支付给张海宽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同时提供给张海宽一个争取年终奖的机会,年终奖的具体评定标准参考合同附件三的年终奖计划书,届时文特斯公司将根据张海宽的实际表现以及提供的工作报告,予以评定年终奖的最终金额。在双方劳动合同对年终奖金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当依照该劳动合同中关于奖金发放的相应约定。2012年4月张海宽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年终奖计划书等作为附件,张海宽对此进行了签收,其在二审中称从未签署过具体的年终奖计划书,本院不予采信;张海宽主张文特斯公司提供的年终奖计划书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年终奖计划书的内容,上诉人张海宽的考核标准有四项:1、对现有所有工厂需要建立后备供应商资源;2、按照被上诉人文特斯公司总部的指导对新产品和现有产品进行开发;3、新产品开发需要控制在目标开发时间的5%之内;4、新产品被文特斯公司总部认可接受率需要在99%或以上。对此,文特斯公司提供了现有供应商清单、工作进度表、呈样清单证明张海宽并未完成年终奖计划书中的绩效指标。对于后备供应商的建立情况,张海宽表示其已经接触并找到了愿意合作的供应商,并已经将供应商的联系信息输入文特斯公司系统中,但从文特斯公司提供的供应商清单来看,并没有后备供应商,张海宽对该份清单予以认可,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完成后备供应商的建立工作,故无法认定张海宽完成了该项工作;对于新产品开发问题,张海宽对于文特斯公司提供的工作进度表真实性予以认可,表示多项产品开发工作没有更新,是因为文特斯公司技术标准错误,没有及时取消相应的任务,对此张海宽未举证证明,故对张海宽该主张不予采信,无法认定其完成了该项工作任务;文特斯公司另提供一份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呈样清单,表示张海宽没有能够提供合格的样品,张海宽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表示其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实达不到文特斯公司的要求,故亦无法认定张海宽达到了文特斯公司的合格样品要求。综合上述几点分析,张海宽并未完成年终奖计划书中的绩效指标,故张海宽主张文特斯公司支付奖金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海宽之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海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倪鑫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