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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沈庆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沈庆飞,李传琴,黄开胡,孙玉美,李让武,耿少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北街*号。负责人:章绍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庆飞,农民。被执行人:李传琴,农民。系沈庆飞妻子。被执行人:黄开胡,农民。被执行人:孙玉美,农民。系黄开胡妻子。被执行人:李让武,农民。被执行人:耿少尼,农民。系李让武妻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沈庆飞、李传琴、黄开胡、孙玉美、李让武、耿少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