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恒春织造厂、俞春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春织造厂,俞春明,徐卫芳,吴江市春良布业有限公司,王春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220号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荷新。委托代理人钱建云。委托代理人王主玉。被告吴江市恒春织造厂。被告俞春明。被告徐卫芳。被告吴江市春良布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春良。本院在审理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恒春织造厂、俞春明、徐卫芳、吴江市春良布业有限公司、王春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