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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永金与张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金),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19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金)。被执行人张卫东,从事装潢。联系电话。刘永金与张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06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执行费52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出再审申请,并于2015年5月25日缴来执行款41455元。申请人表示暂不领取该执行款,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