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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裴爱丽与李晓丽、党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爱丽,李晓丽,党新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裴爱丽,女,回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晓丽,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党新革,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裴爱丽与被告李晓丽、党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