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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高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孟磊与赵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甲,赵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高民初字第59号原告孟甲,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善明,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甲,女,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甲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谈敦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甲及委托代理人李善明,被告赵甲及委托代理人张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相识,同年8月12日在安宁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在婚检时也未发现被告身体有异常情况,但在结婚登记后双方准备婚礼时,发现被告患有肺结核疾病,且已有两年的病史了,肺部有穿孔,至此双方的婚礼已经无法进行了,2014年5月原告向贵院提出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经过开庭审理调解无果后,贵院于7月份以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不准予离婚,至今双方互不来往,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3、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赵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所述被告有两年肺结核病史不属实,是在登记结婚之后得的病,双方相识5个月后才结婚,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原告在发现被告得病后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要求原告支付20000元生活帮助费,支付医疗费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相识,同年8月12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J620105-2013-000939),在登记结婚前婚检时双方身体状况符合结婚条件,没有检查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结婚登记后双方准备婚礼时,被告身体出现感冒症状,经过医院检查,被告身体肺部有感染,后经医院确诊为肺结核,因被告身体原因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发生矛盾,协商未果后被告被家人领回娘家由父母照顾治疗,2014年5月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在被告患病就医治疗期间,原告未给予被告应有的关怀与照顾,被告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由其父母陪伴照顾并支付医疗费用12151.45元,目前被告仍在停药观察阶段,因没有工作,被告暂无经济来源。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前隐瞒了病情,导致双方婚姻破裂,遂再次诉讼来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案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在婚后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的情况下因被告身体患病产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使夫妻感情逐步恶化,原告已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认为感情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原告作为丈夫与被告登记结婚之后被告患病期间未尽到对妻子抚养照顾的义务,应承担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医治疗所花费的一定的医疗费用。原告诉称被告在婚前隐瞒了病情,存在过错,不予承担相关费用,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婚检时被告没有检查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本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认定被告婚前就已经患病并隐瞒了病情,故原告的此种说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因身体原因目前不能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原告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因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孟甲与被告赵甲离婚;原告孟甲支付被告赵甲医疗费6000元;原告孟甲给付被告赵甲生活帮助费10000元。以上二、三项判决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