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焦中鹏与李登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中鹏,李登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焦中鹏。被告李登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中鹏与被告李登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中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中鹏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喜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