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绪录、余薇、余媚与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小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绪录,余薇,余媚,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78号申请执行人余绪录。申请执行人余薇。申请执行人余媚。被执行人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彦。本院在执行余绪录、余薇、余媚与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小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绪录、余薇、余媚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撤回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执字第01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