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强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与何志贵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何志贵,杨亚苹,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委托代理人赵乐。被执行人何志贵,男被执行人杨亚苹,女,系何志贵之妻。被执行人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作。被执行人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锐。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与被执行人何志贵、杨亚苹、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汉中市公证处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汉执证字第7号公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何志贵、杨亚苹、汉中征程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互负连带责任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合计96213.18元。据此,权利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志贵自行向权利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权利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家沟分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公证处(2015)汉执证字第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