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崔绪粉与张也、田中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绪粉,张也,田中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68-1号原告:崔绪粉,女,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怀仓。系张也父亲。被告:田中华,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负责人:邵俊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绪粉与被告张也、被告田中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绪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中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绪粉撤回对被告田中华的起诉。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