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娟、伍峰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6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王超、王娟、伍峰波、王宝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超、王娟、伍峰波、王宝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据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超、王娟、伍峰波、王宝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