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冯世荣与李海艳、王彬宇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世荣,李海艳,王彬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冯世荣,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王彬宇,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受理冯世荣申请执行李海艳、王彬宇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海艳、王彬宇的银行存款7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彬宇与冯寒英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二段96号龙凤栖4号楼1单元1层1-1号房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