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何利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51-1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南宁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铺面。负责人李灿前,副行长。被申请人何利芝。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梁创真、何利芝、何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其资产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3183.74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利芝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秀灵分社6229920500058445185账户的银行存款63183.74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6年5月26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上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