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志勇与童祥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勇,童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勇。被执行人童祥林。申请执行人许志勇与被执行人童祥林、许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志勇依据生效的(2014)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462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许华英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镇解放街建筑面积103.74平方米的两层楼房予以查封,2014年9月22日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许志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童祥林给付人民币462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3日依法受理,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许志勇与被执行人许华英系兄妹关系,被执行人童祥林、许华英系夫妻关系,童祥林、许华英双方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本案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被执行人童祥林要求其共同债务应和其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审理确认,本案应中止执行。同时本案经过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