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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王铃华、潘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梅,王铃华,潘惠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294-1号原告高红梅,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王铃华,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潘惠容,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梅与被告王铃华、潘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2元,依法减半收取501元,保全费501元,共计1002元,由原告高红梅承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