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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宾火洪、孔敬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宾火洪,孔敬初,蒙钦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温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柳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口居委会(二)东方。委托代理人李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宾火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15。被告孔敬初,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12。被告蒙钦垣,男,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41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诉被告宾火洪、孔敬初、蒙钦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即5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丽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中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