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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汪爽与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爽,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汪爽,女,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负责人:姚观权。本院在审理汪爽与桐城市金神镇莲花村学田村民组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爽负担。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