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罗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94-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13。被执行人:罗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13。关于何某与罗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6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何棠、赖建英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XX房,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2XX1号)。依据判决,由何某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罗某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因办理产权过户需要,需对该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棠、赖建英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XX房(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2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