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荣花与郑州中原硅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花,郑州中原硅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李荣花,女,1945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武,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郑州中原硅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花与被告郑州中原硅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花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花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花撤回起诉。诉讼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李荣花负担。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