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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春、杨朝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杨朝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确字第18号申请人:王春,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朝冬,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春、杨朝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薛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春、杨朝冬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春于2015年棉花兑现时支付杨朝东欠款27000元,还款方式由杨朝东从连队会计处直接领取,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连队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二、本调解协议为最终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三、本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店霞 来源:百度“”